(2015)红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乔俊伟、宫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乔俊伟,宫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6号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元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清彦,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玉芬,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乔俊伟,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宫春梅,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俊伟、宫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