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河执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郭东春与李学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春,李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河执字第904-1号申请人郭东春,男,1952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学义(系李同祥之子),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6)河执字第9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同祥名下的位于兰山小区3号楼东三单元二层东户的房产(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130704**号),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李学义已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同祥名下位于兰山小区3号楼东三单元二层东户的房产(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13070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