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普文志与李晓四、李万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普文志;李晓四;李万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普文志,男,1964年3月19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李兴明,男,1968年8月20日生,苗族,居民,住蒙自市,系原告普文志之表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晓四,男,52岁左右,彝族,农民,住蒙自市。被告李万前,男,27岁左右,彝族,农民,住蒙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文志与被告李晓四、李万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文志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李晓四、李万前已将道路恢复原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文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普文志承担。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