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定西天瑞食用菌生产销售场诉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天瑞食用菌生产销售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定中行初字第6号原告定西天瑞食用菌生产销售场。法定代表人杨玉琴,系定西天瑞食用菌生产销售场负责人。被告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仲炜,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岳彪,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原告定西天瑞食用菌生产销售场诉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天瑞食用菌生产销售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有良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