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0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备财与被告焦刚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备财,焦刚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03537号原告周备财,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战京,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刚战,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备财与被告焦刚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瑞清审 判 员 卫 云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