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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3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余小燕、余立平与张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燕,余立平,张东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3994号原告余小燕,女,生于1962年9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余立平,女,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张东铭,男,生于1963年8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为四川筠连县筠连镇。原告余小燕、余立平诉被告张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小燕、余立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东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余小燕、余立平诉称:2011年11月10日,被告张东铭因急需资金,向二原告借款52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2011年11月9日,二原告将现金350000元交给被告张东铭,次日又从余小燕、余小英的账户转款170000元给被告张东铭。借条约定的被告在2012年7月9日前归还260000元,在2012年11月份归还130000元,在2012年12月份归还1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东铭偿还了借款100000元,现还有420000元未归还,经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张东铭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东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余小燕、余立平与被告张东铭系朋友关系,被告张东铭以搞房地产楼盘销售需要资金为由向二原告借款520000元。2011年10月17日,原告余小燕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张东铭转账交付借款50000元;2011年11月10日,原告余小燕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张东铭转账交付借款140000元,并通过余小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张东铭转账交付借款120000元。其余210000元系现金交付。被告张东铭于2011年11月10日向原告余小燕、余立平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余小燕、余立平现金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小写(520000.00)。借款人保证在2012年7月9日前归还贰拾陆万元,余款在2012年11月从付壹拾叁万元,2012年12月份再付壹拾叁万元。借款人张东铭,2011.11.10。借款人身份证号5……4。”同时查明,被告张东铭在2011年9月左右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余小燕、余立平偿还借款100000元。庭审中,原告余小燕、余立平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东铭支付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余小燕出具的借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付款回单、中国建设银行明细查询单、原告余小燕、余立平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东铭于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1月10日向原告余小燕、余立平借款520000元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付款回单、中国建设银行明细查询单及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余小燕、余立平与被告张东铭就该520000借款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张东铭已向二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故原告余小燕、余立平要求被告张东铭偿还下欠借款4200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余小燕、余立平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东铭偿还该借款利息的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东铭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余小燕、余立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元。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张东铭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款项,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