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莹与曹坤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莹,曹坤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王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敏。系申请人之姐。被申请人:曹坤坤,女,汉族。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莹与被申请人曹坤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莹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莹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申请人王莹负担。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