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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镜执字第0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丁和春与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和春,孙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镜执字第00333-1号申请执行人丁和春,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镜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