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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上海两岸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胡永安、周鑫龙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两岸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胡永安,周鑫龙,邓振球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上海两岸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新。被告:胡永安,男,1954年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周鑫龙,男,1966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开发区。被告:邓振球,男,1970年5月22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上海两岸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安、周鑫龙、邓振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两岸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俊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