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叶泽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泽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1号罪犯叶泽全,重庆市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2000)渝一中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泽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追缴赃款9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6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叶泽全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泽全,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泽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泽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