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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邵景菊、刘博诉被告王振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景菊,刘博,王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邵景菊,女,1963年10月1日生。原告:刘博,男,1988年3月16日生。被告:王振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景菊、刘博与被告王振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景菊、刘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景菊、刘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3元,由原告邵景菊、刘博负担。审判员  孙源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