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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毛某某,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瑶族,农民,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以其与被告赵某某自愿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子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