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毛某某,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瑶族,农民,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以其与被告赵某某自愿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子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