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民泽与尉胜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民泽,尉胜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周民泽。被告:尉胜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民泽与被告尉胜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民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民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民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