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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民泽与尉胜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民泽,尉胜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周民泽。被告:尉胜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民泽与被告尉胜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民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民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民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