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与孙金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孙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641号原告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大口屯镇宝翔景苑小区7-4-1-1。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居民。被告孙金德,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德供用热力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