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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琰琪与濮辰杰、濮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琰琪,濮辰杰,濮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李琰琪,女,1986年1月1日生,满族。委托代理人谢营祥,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辰杰,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濮志伟,男,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霞,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琰琪与被告濮辰杰、濮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李琰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琰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李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