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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何风祥与刘世义、大连长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风祥,刘世义,大连长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何风祥,住大连市。被告刘世义,住大连市。被告大连长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风祥与被告刘世义、大连长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65元,退回原告1265元。代理审判员  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