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庆夫与被执行人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夫,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夫,男,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被执行人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漳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漳劳仲案(2014)011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95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淑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