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法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建等37人与于清、柳玉祥、王大勇、海南中海油机械公司、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波等,于清,柳玉祥,王大勇,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波等37人。委托代理人王立华,辽宁省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于清,男,37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柳玉祥,男,43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王大勇,男,30岁,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法定代表人李世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杜程林,董事长。申请人张建波等37人申请执行于清、柳玉祥、王大勇、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在中国建行海南海口分行账户内存款8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