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柳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杨柳,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波,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柳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