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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柳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杨柳,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波,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柳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