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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庭友与胡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庭友,胡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江庭友,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斌,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原告江庭友诉被告胡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睿、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邓 睿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