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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鹏、姜敏与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要求撤销户籍变更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姜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李行初字第1号原告刘鹏,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李进宇,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敏,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李进宇,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金瑞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丁祥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迟克军,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刘鹏、姜敏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要求撤销户籍变更一案,原告刘鹏、姜敏于2015年1月5日以起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鹏、姜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海鹏人民陪审员  王如植人民陪审员  乔玉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