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翠翠与王元元、韩明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翠,王元元,韩明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赵翠翠,居民。被告王元元,居民。被告韩明泉,居民。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56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翠与被告王元元、韩明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安民三初字第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韩明泉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2015年1月12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明泉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会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