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成长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44号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峰。委托代理人:马俊。委托代理人:徐勇彪。被申请人(仲裁第一申请人):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鹤。委托代理人:侯其锋。委托代理人:廖琳琳。被申请人(仲裁第二申请人):深圳市南海成长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郑伟鹤。委托代理人:侯其锋。委托代理人:廖琳琳。仲裁第二被申请人:盛德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峰。委托代理人:陈扬子。委托代理人:徐勇彪。仲裁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亚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倩。委托代理人:马俊。委托代理人:徐勇彪。申请人深圳市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光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14)深仲裁字第872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872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3年11月4日。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涉外受字(2013)第77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4年8月25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872号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指872号裁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相违背,侵害了亚通光电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872号裁决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五条关于仲裁应当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规定,具体指872号裁决不顾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深圳市南海成长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海企业)未过户或根本不能过户标的股权的事实,无视盛德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丰公司)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强制性规定,裁决亚通光电公司、盛德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3、872号裁决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具体指同创公司、南海企业请求裁决盛德丰公司支付补偿金利息金额截至到2013年10月31日为1,336,986.3元,而872号裁决的裁项计算到2013年10月31日的补偿金利息金额为146.67万元,超出了同创公司、南海企业请求的金额。4、同创公司、南海企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1、同创公司、南海企业的仲裁请求为:(1)裁定盛德丰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支付补偿款400万元,共计800万元,深圳市亚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高公司)对盛德丰公司所付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裁定盛德丰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支付补偿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3年10月31日为668,493.15元,共计1,336,986.3元,亚高公司对盛德丰公司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裁定亚通光电公司或盛德丰公司或亚通光电公司、盛德丰公司共同回购同创公司、南海企业持有的亚通光电公司的股份,价款按照约定计算至完成回购之日,暂计至2013年10月31日为41,656,416元,亚通光电公司、盛德丰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裁定亚通光电公司、盛德丰公司、亚高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后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增加如下仲裁请求:(1)裁定亚通光电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办案费75,000元,合计150,000元;以及风险代理部分律师代理费5,099,340.23元,合计10,198,680.46元;(2)裁定亚通光电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支付为申请财产保全到东莞市塘厦房地产交易所查档费用1,200元,合计2,400元;(3)裁定亚通光电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支付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用2,500元,共计5,000元;(4)裁定盛德丰公司、亚高公司对亚通光电公司所负上述增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仲裁庭开庭时,同创公司、南海企业提交相关证据,其中包括《承诺函》两份,据此主张如盛德丰公司逾期支付补偿款,应按年利率10%还本付息。3、872号裁决的裁项为:(1)盛德丰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支付补偿款400万元,共计800万元,亚高公司对盛德丰公司所付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盛德丰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按照补偿款400万元的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利息至付清之日,计息时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起算,亚高公司对盛德丰公司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亚通光电公司、盛德丰公司共同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支付股份回购款27,040,000元以及年10%的投资收益,自2008年6月7日起算至全额支付股份回购款之日止;(4)亚通光电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办案费75,000元,合计150,000元;(5)亚通光电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支付查档费用1,200元,合计2,400元;(6)亚通光电公司向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分别支付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用2,500元,合计5,000元;(7)盛德丰公司、亚高公司对亚通光电公司所负的上述第四至第六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本案仲裁费443,547元,由亚通光电公司、盛德丰公司、亚高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同创公司、南海企业预付,亚通光电公司、盛德丰公司、亚高公司径付同创公司、南海企业。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盛德丰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本案为申请撤销涉港仲裁裁决案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进行审查。一、亚通光电公司主张872号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伦理等,亚通光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872号裁决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亚通光电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亚通光电公司主张872号裁决违反仲裁规则,但亚通光电公司的主张实为对于仲裁庭实体处理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亚通光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872号裁决的程序存在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因此亚通光电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三、亚通光电公司主张872号裁决超裁,具体是指仲裁裁决第二项确定的补偿金利率标准高于同创公司、南海企业提出的请求。经审查,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在仲裁开庭期间明确提出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补偿款的利息,而《承诺函》中约定的补偿款年利率为10%。没有证据证实同创公司、南海企业同意按低于上述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故仲裁庭按年利率10%的标准裁决相关当事人给付利息,不构成超裁。四、亚通光电公司主张同创公司、南海企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司法审查范围,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亚通光电公司申请撤销872号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亚通光电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8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希(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