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平阴县孝直镇孝直村民委员会与李淑英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孝直镇孝直村民委员会,李淑英,尹亚楠,尹亚萍,徐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孝直镇孝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殷景玉,主任。被执行人李淑英,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尹亚楠,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尹亚萍,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徐志芬,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孝直镇孝直村民委员会与李淑英、尹亚楠、尹亚萍、徐志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淑英之夫尹禄祚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262821.7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金262821.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孔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济商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冰审判员 侯晓勇审判员 陈明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