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黎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黎慧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68-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7013930-3。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和增翔、崔婷,员工。被告:黎慧珍,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黎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黎慧珍相当于价值47009.57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信作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黎慧珍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顺心居一期1幢3座602房(现权属座落:穗兴路1号顺心居1幢3座602房)的房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0045165]价值相当于47009.57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黎慧珍保管,但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