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志龙与涟源市龙塘镇观塘村村民委会员、涟源市龙塘镇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龙,涟源市龙塘镇观塘村村民委会员,涟源市龙塘镇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文(特别授权),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涟源市龙塘镇观塘村村民委会员。负责人张细忠,该村村支书书记。被执行人涟源市龙塘镇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人王湘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谢华胜,涟源市德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志龙与被执行人观塘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原告李志龙的经济损失48725.57元,由被告观塘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6980.46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观塘村负担400元,由原告李志龙负担100元。观塘村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37380.46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观塘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志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志龙与被执行人观塘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吴新生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