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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诉被告叶军、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叶军,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5号。负责人刘荐,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军。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法定代表人刘一横。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诉被告叶军、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