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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徐国庆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国庆;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09号原告徐国庆,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托代理人吴光,男。委托代理人季瑞青,男。原告徐国庆与被告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