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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祖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祖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66号罪犯李祖文,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2009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转逮捕,同年7月8日因病取保侯审.2011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转逮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祖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人民币。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2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9日押送莆田监狱,2012年11月1日调建阳监狱医院服刑。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文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3月未经高先泽同意,用手拿高先泽碗中的花生,引起双方争执,李祖文先动手推高先泽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教育学习,成绩测试良好。因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参加生产劳动,在医院隔离区能配合医学观察及治疗,改造表现稳定,安心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共得达标分16.4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25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