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郭亚强与被马志新、东丰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强,马志新,东丰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103-1号原告郭亚强。被告马志新。被告东丰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强与被告马志新、东丰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郭亚强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意对肇事车辆吉D451**号重型普通货车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郭亚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郭亚强撤回对被告马志新、东丰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肇事车辆吉D451**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94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马志新承担。审判员 杜景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