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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蓝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蓝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748号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西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鹏,该公司职工。被告呼和浩特市蓝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7元,合计393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延平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