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黑河发沃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黑河发沃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代表人方明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楠,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法务,住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81号东大板楼84号。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法务,住山东省沂源县三岔乡龙汪崖村三区45号。被告黑河发沃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王肃街4号。法定代表人金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被告黑河发沃汽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黑河发沃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担1750元。代理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