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许吴谕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吴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1号罪犯许吴谕,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吴谕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吴谕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被扣4分,于2014年3月28日在车间因琐事挑衅他犯发生推搡扣2分;又于2014年8月28日在车间与同改有推搡行为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三课成绩在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曾于2012年3月因认真履行号房组长职责奖0.5分。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1.4分。2012年获评监狱表扬,2013年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缴纳财产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吴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