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催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火炬开发区宇辉机电设备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128号申请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宇辉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区同乐路2号香晖园香溪阁27卡。法定代表人袁振宇,总经理。申请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宇辉机电设备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的、票号3090005325547722、出票日期2014年5月13日、出票人济南金峰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瓦房店金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出票金额3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宇辉机电设备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庆军审 判 员 刘静琳代理审判员 赵同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