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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5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敖汉旗牛古吐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敖汉旗牛古吐乡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5374号原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128321-8,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元,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汉旗牛古吐乡卫生院,住所地:敖汉旗牛古吐乡本街。法定代表人单志超,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敖汉旗牛古吐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敖汉旗牛古吐乡卫生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敖汉旗牛古吐乡卫生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退回原告3800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审 判 长  韩志楠审 判 员  刘东飞人民陪审员  姜红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