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余兴国诉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余兴国;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兴国,*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胡亚林,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巍巍,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余兴国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为***合法产权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直接的装修合同关系。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案《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签订主体系案外人***和被上诉人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同时,由于上诉人所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尚不具备生效条件,故上诉人非本案原告适格主体,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