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监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波与被告马合山、丁书慧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监字第01501号原告张志波与被告马合山、丁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杨  明  俊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东山(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