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8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208182541。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普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