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江涛、岳红与岳红、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岳红,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195号原告:江涛,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吴琼,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岳红,武汉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士永,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郭庆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修纯,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涛与被告岳红、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涛撤诉。审判员  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