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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2号原告: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周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