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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法定代表人:陈庆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廊开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购买基本合同》中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条款无效,因为该条款违背了协议管辖唯一性原则,故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错误。综上,请求第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购买基本合同》约定,因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武清区,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助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