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顺与被告刘永全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刘永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339号原告徐顺,男,汉族,1953年3月13日生,农民,现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畜牧场一分场屯,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永全,男,汉族,50岁,农民,现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原告徐顺与被告刘永全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