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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顺与被告刘永全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刘永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339号原告徐顺,男,汉族,1953年3月13日生,农民,现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畜牧场一分场屯,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永全,男,汉族,50岁,农民,现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原告徐顺与被告刘永全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