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周晓菊申请执行罗耀才、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菊,罗耀才,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菊,女,汉族。被执行人罗耀才,男,汉族。被执行人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洋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恢复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晓菊与被执行人罗耀才、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耀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的账户,并划拨29000元至本院账户,该款申请执行人领取24000元,余款作为被执行人罗耀才生活费。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