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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执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焦峰,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砀执字第00338-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焦峰,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王芹,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营业部的账号62×××88上的存款26800.00元划拨至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珠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