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增仁、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仁,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赵增仁。委托代理人:徐君斌,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土山一弄2号8407室。负责人:郑劲松。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万延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仁诉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增仁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增仁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3元,减半收取1696.50元,由原告赵增仁负担。审判员 唐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