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生来与于会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来,于会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周生来,男,1944年12月生,汉族。被告于会民,男,38岁。委托代理人杨利民,男,1973年10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来诉被告于会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周生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于会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周生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生来撤回对被告于会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生来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