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田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4号原告田XX,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告周XX,男,汉族,应县南泉乡周家地村人。原告田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琼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