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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郑彩文、聂飞与聂飞、宣城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彩文,聂飞,宣城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70号原告郑彩文。委托代理人丁人杰。被告聂飞。被告宣城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金龙。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樊皓。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彩文诉被告聂飞、宣城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彩文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符合司法救助申请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一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