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于凤成与刘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成,刘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8号原告:于凤成,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天国,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成诉被告刘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千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