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金喜与滦平源通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喜,滦平源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9号原告:谢金喜,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滦平源通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杨立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喜与被告滦平源通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喜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5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滦平源通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来自